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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旅游奖励办法(沂水旅游奖励办法最新)

  • 作者: 白辉
  • 发布时间:2024-05-08


1、沂水旅游奖励办法

沂水旅游奖励办法

第一条 目的

为深入贯彻落实《沂水县深化整合旅游资源推动全域旅游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激发全社会参与旅游发展的热情,经研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沂水县境内开展旅游开发、旅游服务、旅游营销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奖励对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奖励:

(一)投资5000万元(含)以上建设旅游项目的;

(二)经营收入5000万元(含)以上的旅游企业;

(三)接待游客10万人次(含)以上的旅游景点;

(四)为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个人;

(五)其他对旅游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奖励标准

(一)投资类项目奖励:按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

(二)收入类项目奖励:按年收入的1%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

(三)游客量类项目奖励:按游客量的1%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

(四)优秀个人奖励:根据贡献大小,给予5-50万元的奖励。

(五)其他贡献类奖励:依据贡献大小和影响程度给予适当奖励。

第五条 奖励方式

奖励采取资金补助的方式,由财政专项安排资金。

第六条 申请程序

符合奖励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沂水县文化和旅游局(以下简称“县文旅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奖励申请表;

(二)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相关业绩证明材料(如投资合同、财务报表、统计数据等);

(四)其他说明材料。

第七条 评审程序

县文旅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根据奖励标准和申报材料,确定拟奖励对象。

第八条 奖励发放

经评审确定的奖励对象,由县财政局根据评审结果发放奖励资金。

第九条 其他规定

(一)获得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奖励资金用于旅游业发展。

(二)奖励资金不得用于个人分红或其他非旅游发展用途。

(三)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将取消奖励资格,并追回已发放的奖励资金。

(四)本办法由县文旅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生效时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沂水旅游奖励办法最新

沂水旅游奖励办法(最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沂水市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鼓励和支持旅游企业提升服务质量,打造旅游品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沂水市范围内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人和组织。

第三条 奖励对象: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旅游企业、个人和组织。

第二章 奖励内容

第四条 旅游企业奖励:

(一)旅游景区、星级酒店、旅行社、餐饮企业等优质旅游企业:

年接待游客人数超过50万人次,奖励10万元;

年旅游收入超过2亿元,奖励5万元。

(二)新开业或重新开业的旅游景区:

A级景区奖励50万元;

AA级景区奖励100万元;

AAA级景区奖励150万元。

(三)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成功:奖励500万元。

第五条 个人奖励:

(一)获得省级以上旅游行业荣誉称号的个人:奖励1万元;

(二)获得市级旅游行业荣誉称号的个人:奖励5000元;

(三)在旅游服务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奖励1000-5000元。

第六条 组织奖励:

(一)承办省级以上旅游活动或赛事:奖励10-50万元;

(二)承办市级旅游活动或赛事:奖励1-10万元;

(三)组织旅游推介活动:奖励1-5万元。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申报旅游企业奖励的条件:

(一)取得合法的营业执照;

(二)具有健全的旅游服务体系和良好的服务质量;

(三)遵守旅游行业法规和标准;

(四)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申报个人奖励的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旅游服务技能和知识;

(二)在旅游服务中表现突出,获得游客好评;

(三)遵守旅游行业法规和标准;

(四)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申报组织奖励的条件:

(一)具有合法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旅游相关活动或赛事举办经验;

(三)对旅游业发展具有积极影响;

(四)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条 申报单位或个人应于每年12月底前向沂水市文化和旅游局提交申报表、相关材料及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 市文化和旅游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推荐至市财政局。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对推荐材料进行复审,拟定奖励名单并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 市政府对奖励名单进行审批,并向获奖单位或个人颁发奖励证书。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局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 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旅游企业提升服务质量、打造旅游品牌、开展旅游推介活动等。

第十六条 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对奖励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对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沂水市政府所有。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沂水旅游奖励办法文件

沂水旅游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沂水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吸引更多游客来沂水旅游,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沂水市开展旅游活动的个人、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旅游奖励的原则为:公平、公正、公开、择优。

第二章 奖励对象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旅游奖励:

1. 组织大型旅游团来沂水旅游的;

2. 开发和推出沂水特色旅游产品的;

3. 宣传推介沂水旅游,影响力较大的;

4. 其他对沂水旅游发展有突出贡献的。

第三章 奖励内容

第五条 奖励内容包括:

1. 现金奖励:根据旅游团规模、旅游产品特色、宣传推介力度等因素,给予一定数额的现金奖励。

2. 荣誉奖励:颁发奖状、奖杯、荣誉证书等,表彰对沂水旅游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集体。

3. 政策扶持:在项目审批、土地利用、税收减免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第四章 奖励程序

第六条 旅游奖励申请人应当向沂水市旅游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旅发委)提交书面申请,并附相关材料。

第七条 市旅发委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实地考察。

第八条 市旅发委应当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提交市旅游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九条 评审委员会由相关行业专家、政府部门代表和社会人士组成。

第十条 评审委员会应当按照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形成评审意见。

第十一条 市旅发委根据评审意见,确定旅游奖励名单,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

第五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 市旅发委负责旅游奖励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 旅游奖励申请人应当真实、准确地提供相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市旅发委将依法依规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沂水市旅游发展委员会负责解释。

4、沂水旅游奖励办法细则

沂水旅游奖励办法细则

第一条 总则

为进一步激发旅游消费活力,促进沂水旅游业发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奖励对象

符合以下条件的游客可获得奖励:

1. 在沂水景区(含自然景区、人文景区、历史文化街区)消费满一定金额的游客。

2. 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其他条件的游客。

第三条 奖励方式

1. 现金奖励:达到一定消费标准的游客可获得现金奖励。

2. 景区门票优惠:达到一定消费标准的游客可获得景区门票优惠。

3. 旅游商品抵用券:达到一定消费标准的游客可获得旅游商品抵用券。

4. 其他奖励: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其他奖励方式,如住宿券、餐饮券等。

第四条 消费标准

达到以下消费标准的游客可获得奖励:

| 消费标准 | 奖励方式 |

|---|---|

| 100元以上 | 现金奖励 |

| 500元以上 | 景区门票优惠 |

| 1000元以上 | 旅游商品抵用券 |

具体消费标准以旅游景区实际公布为准。

第五条 申请奖励

游客可通过以下方式申请奖励:

1. 现场申请:在景区指定地点向工作人员出示消费凭证申请奖励。

2. 线上申请:通过微信公众号或其他平台提交消费凭证申请奖励。

第六条 奖励发放

1. 现金奖励以电子转账方式发放。

2. 景区门票优惠和旅游商品抵用券由景区或合作商家直接发放。

3. 其他奖励方式根据实际情况发放。

第七条 其他规定

1. 每位游客同一景区内仅可享受一次奖励。

2. 消费凭证仅限于在奖励办法实施期间开具的有效凭证。

3. 奖励办法由沂水市旅游发展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八条 时效性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